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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婚内出轨,是判决离婚的事由吗? 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与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以审查确无和好可能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可见,通奸、同居和重婚都是判决离婚的事由。当然,通奸、非法同居仅仅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事由,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一旦发生通奸、非法同居的情形,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 此外,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院在民一庭认为,女方有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等重大过错就是所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就是说,如女方有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等重大过错,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时,即使女方处在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也可以受理并判决离婚。 二、一方出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出轨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例反映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观点。 三、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1、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离婚,包括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保持夫妻关系只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受理;起诉离婚,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也不会支持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离婚时的法定赔偿事由;而对于单纯通奸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赔偿相关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常有单纯通奸而判决赔偿的案例,特别是因通奸导致私生子出生的情形下,判决通奸一方向无过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例颇多。 当然如果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此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主张损害赔偿的时间: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时,当事人需要注意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制,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限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诉讼离婚的情况。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二种是协议离婚的情况。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该项请求。 出轨行为中的第三者是否有法律责任? 1、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军婚而言,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第三者,构成破坏军婚罪,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第三者,构成重婚罪,依刑法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偶尔通奸或同居的情形,对于第三者,不管其是否知道同居对象有配偶而与之同居,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该行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故,对于第三者而言,该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 2、出轨一方与第三者交往过程中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出轨一方的配偶可以要求返还吗?在与第三者交往过程中,出轨一方常会赠与第三者一些财物,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对于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应当返还多少,理论界存在两种观,有的认为应当返还一半,有的认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司法实践中支持一半和支持全部的判决都有。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共同共有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及平等的处分权,而不是夫妻各自对其共同财产的一半享有处分权,因此出轨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其配偶方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律师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处理过相当一部分配套商品房纠纷案件,而所谓的“配套商品房”,实际就是我们俗称的“拆迁房”或“回迁房”。 由于配套商品房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限受一定的限制,不像普通商品房那样,手续完备后想卖就卖。拆迁房以前的限制是五年,现行执行的是限制三年。合同履行期限跨越周期长,一般受市场和当事人心理状态、政策等等因素的影响会比较大,履行便容易产生纠纷。结合本律师的办案实务,将为读者专门探讨下对此类纠纷,几种比较常见的拆迁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技巧。 第一种:拆迁房房价爆升,卖家后悔了 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买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类纠纷目前是最常见。由于房价上涨,原来几十万的房子,现在市场增值百万元,势必造成出售方的心态不平衡,往往出售人提出价格的补贴。买受人不同意的,出售人便不配合过户,买受人只能起诉。 法律对该纠纷的审理,会支持买方的主张,卖方应当无条件办理过户。因为配套商品房合同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是在履行交付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判其履行。 作为买方的律师,胜诉是有把握的,但作为卖方的律师,该做的工作应是努力调解,为被告尽可能的争取利益。 作为这种纠纷,应以诚信为基础,卖方在出售房子时,就应该考虑到房价上升的风险。按照卖家的逻辑,那么是不是如果买卖期间房价暴跌,卖家也会让利呢?明显不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交易双方应以诚信为基础,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意识。 第二种:突然限购导致拆迁房买卖无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虽具备过户条件,但由于买家的原因(如限购)无法办理过户等因素,卖家提出解除合同。 本律师办过一起案件,买家是外地人,2009年订立买卖合同之时,上海没有限购一说。因为配套商品房五年内限制过户,故合同约定双方办理过户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之前。过户条件具备了之后,上海出台限购政策,买家成为了限购对象,无法过户。 法院虽支持了卖家的主张,认定限购为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因为任何一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政策所致。合同虽然解除,但现房屋价格上涨到110万元,对上涨的差额部分卖家应给付买家。 也就是说,一场无法完成的交易,卖家还要为买家这几年的“损失”埋单。因此大家在签订此类“拆迁房”交易合同时,一定要重视由于过户时间限制,所带来的房产增值或贬值的赔付风险。 第三种:拆迁房“一房两卖”引纠纷 出售人一房二卖或抵押给抵押权人造成房屋权属发生动摇,比如本律师遇到昆山的一个案件,出售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到底谁的买卖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确认。 如果将房屋进行抵押借款,需要司法确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优于买卖合同等均是该纠纷需要审理的内容,需要律师很好把握。 对于“一房两卖”的类型,主要需判断两份买卖合同的效力孰先孰后以及保护的顺序:办理过户登记优先方、实际占用房屋优先方、全额付款优先方、合同订立优先方等,当然,前提是两份买卖合同购买人均是善意的。 对设定抵押的房屋这种类型,抵押权人是善意的,则应当优先保护。 此类纠纷最终的法律协调解决,都是补救措施,另一方一般都会遭受很多的损失。为避免此类损失,关键还是要事前万分谨慎,到房管局充分做好“查册”,真正核查房产没有问题了,再进行交易。 第四种:合同一方买卖期间死亡 交易中买卖任一方当事人死亡,如果符合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可认定为不可抗力,视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 具体来说,遇到五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此类纠纷中,如在继承人不愿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则交易合同亦可依法解除。 第五种:拆迁房突然冒出多个“房主” 配套商品房来源于安置,拆迁安置协议有可能没有明确安置人,安置人提出对配套商品享有权利。以其他共有权人擅自处分权利,主张合同无效。 配套商品房交付的权利凭证一般只是拆迁安置协议。拆迁的政策如果是数人头,在拆迁安置协议上应将安置人清晰的列明,让买受人一目了然,清楚配套商品房的权利人,不会遗漏权利人。一般这种协议明确了“拆迁房”的权利人,较好地规避了此类纠纷风险。 然而现在的拆迁通常是数砖头,安置人不明晣,容易突然出现另一个安置人主张配套商品房的权利。 对此类纠纷,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文,法院一般不会认为配套商品房买卖无效,而是会保护配套商品房合同的效力,支持合同继续履行,而在内部协调好各原“房主”间的利益分配。
王宝强离婚案的进展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 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 2016年8月16日马蓉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 2016年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王宝强与其律师张起淮一起现身参与了庭审。 2017年9月12日,曝出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目前关押于朝阳看守所。 此外,今年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也已于8月底进行了二次庭审,但是据知情人士透露,马蓉不愿意离婚,称还有感情!据悉这场轰轰烈烈的离婚案将于十一之前尘埃落定。 马蓉不愿意离婚,王宝强是否就离不成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有上面陈述的五种情形时,法院是应当准予离婚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要看宝强和马蓉的具体情况,法院是否认定他俩感情破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所以,根据第七款的规定,若宝强这次起诉离婚未获法院准许,那么他只能等六个月后再次就离婚进行起诉。
根据自己多年办理职业病工伤赔偿案件的经验,为广大劳动者解答从职业病防范到工伤赔付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以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并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指明维权道路,少走弯路。具体是如何,可细阅下文。 劳动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1、在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首先注意劳动岗位是否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如果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劳动岗位,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是避免罹患职业病的最有效方法。 2、积极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范常识,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实践中,有部分劳动者缺乏与岗位相关的职业病防范常识,对于操作规程、防护设备等重视不够,导致罹患职业病或者使病情加重。 3、提醒用人单位配备或自己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一般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从事易患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一定要自行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 4、提醒用人单位对自己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及时体检对于劳动者来说,不仅是早知道早治疗,从司法实践角度,及时认定职业病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劳动者疑似职业病,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有可能患上了职业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向职业病诊断单位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开具证明。劳动者持该证明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于诊断结构,劳动者如果有异议,有权向诊断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仍然不服,有权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劳动者确诊为职业病,单位不给认定工伤怎么办?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有权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如果是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而用人单位对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由劳动者可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待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重点关注: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1年内,除确认劳动关系,其他任何情形都不中止、中断。反过来说就是,在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如果劳动者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因确认劳动关系的原因而超出1年外,则该申请不予受理,这意味着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很难获得工伤赔偿。 友情提示:患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仍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离岗一段时间后或退休后发现患职业病,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岗位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岗时没有发现患职业病),且该劳动者离岗或退休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有权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注: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述退休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述离岗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工伤赔偿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1、到用人单位开证明,去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不服一方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可以进行市级和省级两次鉴定。 2、拿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中止,先进行劳动仲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期间。 3、工伤认定决定书出来后,可到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并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一方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业病与普通工伤同时存在,并且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同,怎么赔? 患职业病的工伤劳动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其他工伤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增加30%。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2019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计算误工费的基数(误工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统计①受害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③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注:各地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各地相关的法规来确定,具体的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 注:扶养年限:①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九、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注: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9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临沂工伤索赔律师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供参考!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了民事义务(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侵权责任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多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问: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不料途中彩电被摔坏。为此,我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我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我承担,故拒绝换货。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换货? 答:究竟谁承担责任,需要明确货物的交付地点。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如果货物的交付地点在商场,你就不能要求换货;如果在家中,你就有权利要求商场换货。《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如果商场有送货上门的承诺,就是对商品交付地点的事先约定,即货物送到消费者家中才算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送达消费者家中之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商场。所以彩电途中受损的风险自然应由商场承担,因此,你有权要求商场换货。
问:我去年8月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刚开始一切都很好,今年8月签订了五年劳务合同。但是现在我公司在崇仁开设了分公司,要调我去那边工作,我不同意,公司说不同意就解雇我并且不用付赔偿金。我想请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答:公司这么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35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据此,公司要变更李某的工作地点,就必须事先与李某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司未与李某协商,就单方面作出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这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李某有权拒绝执行该通知。公司说若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威胁。依据法律规定,即使李某拒绝到公司分部工作,公司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签订合同时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李某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只要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理由,公司就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问:景区管理方应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答: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具体是指在经营者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情况下,经营者负有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相对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具体包括从事一定营业或者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例如经营者应履行的关于说明、劝告、协助义务的安全引导,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作出明显的警示,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样的警示;这样的警示或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必要,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要求。 因为雪天路滑,景区管理方对路滑路段未采取任何防滑及警示标志、设立警示牌等措施,进行安全提示,致使李女士因路滑摔伤,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问:游客自身应注意哪些义务? 答:注意义务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注意义务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另一方面是行为致害后的避免义务。无论注意义务的来源是什么,只要它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了约束行为人的义务,它就成了法律义务,就成了行为人采取行动应当遵循的规范,行为人违反此种规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女士作为成年游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较强的识别能力,选择雪天前往景区游玩,对景区的环境有注意义务,发现景区有冰雪路滑,可能存在危险,应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游玩。 问:发生事故,该如何担责? 答:在游玩过程中,如果发生了安全事故,首先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双方责任。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雪天路滑,而景区管理方对路滑路段未采取任何防滑及警示标志、设立警示牌等措施,进行安全提示,致使李女士因路滑摔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作为成年游客,选择雪天前往对景区游玩,对景区的环境有注意义务,李女士身为游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钱某和来自家乡的几个姐妹,在某服装厂打工已经二个年头。二年前,她们在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在劳动合同中附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1个月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在此以后二年继续有效”,“双方未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本合同按照原合同条件自动续签二年”…… 钱某等不知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现在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她们想重新签劳动合同确定工资待遇。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终结。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续签就是在实施这一行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社会在进步,生产在发展,劳动的条件、劳动者的待遇也在提高。正如钱某等人所说,物价上涨,劳动力市场价格不断提高,她们的报酬等也有所增加。而厂方事先约定劳动合同延续,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本厂继续留用她们,就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家住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到某公司做操作工,成为一名农民工。去年年底,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结算工资后,他就回家过年了。年后,他又回到公司,所干的活依然,所给的工资照旧。一切都在按原来的合同履行。 最近,社会保险机构来公司搞执法检查,他才发现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延续”,且没有给他缴纳工伤、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 【说法】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 然而,视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并不能代替续签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继续维系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否则,劳动者可能因原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新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使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即使将这种关系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也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纠纷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另一方为共有权证)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第三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通常情况下,只有第二中情形出现的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导致的纠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若买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怎么维权?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属于特殊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换货。顾名思义,无理由退换货不需要理由,但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且除非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否则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主张退换货,这种情况不属于“无理由退换货”,但是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不同的是,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发生的退换货运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温泉酒店在放热水时没有设置高温警示标志或者防护栏,导致顾客不慎进入高温泡池而烫伤,可以认定是温泉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答:超市明知电器有质量问题,仍隐瞒实情,以促销名义出售,这种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超市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如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消费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继父再婚前有亲生子女,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随母亲与其一同生活,其病逝后,继子有无继承权?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显示,未成年继子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2006年10月9日,李某与前妻尹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婚生子李某甲由尹某抚养。李某离婚后,与离异女子马某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马某与前夫婚生子巴某未成年,与他们一起生活。 2014年11月19日,李某病逝,家人在其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上产生纠纷。马某将李某甲、巴某诉至法院称,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购买了面积为73.82平方米和40.07平方米的两套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在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约定婚后共同财产90%归女方所有,10%归男方所有。原被告就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套房产中的68.9平方米和37.4平方米归其所有。 被告巴某对马某起诉没有异议。被告李某甲辩称,遗产应当先扣除被继承人所欠其抚养费,且原告和被继承人所达成的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无效。被告巴某不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不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李某甲作为未成年人,依法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多分。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已去世。经评估,涉案的两套房产总价值92.9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李某结婚时,巴某仍未成年,需依靠马某与李某的抚养生活,其与继父李某之间的扶养关系形成,在李某去世后,其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原告马某及被告巴某、李某甲均为李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鉴于被告李某甲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法院酌定马某、巴某、李某甲对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分配比例为1:1:3。 因原告马某对涉案房产享有的产权份额较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涉案两套房屋由马某继承所有,马某分别向巴某、李某甲支付应继承房屋的折价款18584元、55752元。
电动车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小轿车承担责任,那么如果电动车属于醉酒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会怎样处理呢?一般情况下的醉酒驾车发生车祸怎么处罚的?华律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醉酒驾驶电动车出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具体要看电动车是否归属机动车类型,若未达到机动车标准,则只能以非机动车认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目前暂无法规约束,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而事故责任则需要根据导致事故的其他直接过错作为依据。 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二是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符合以上标准的,交警部门认定是非机动车。如果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符合以上标准的,交警部门认定是非机动车。如果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上路行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实际上应该说,所有电动车出厂标准都是按照上述标准制定的,但是实际上路的电动车全部超标 因此,如果交警以出厂标准判断电动车,均是合格,如果交警实测,那肯定算是机动车了。 二、醉酒驾车发生车祸怎么处罚 根据新交通法规定,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一般是负全责,看具体情况而定(如对方存在逆行、闯红灯等违规情况除外),主要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认定事故书承担责任。 醉酒驾车发生车祸怎么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罚有: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手续,相对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就要复杂很多。确实夫妻感情破裂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否会判离由法院决定。关于出轨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出轨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 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起诉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两个途径离婚,如果离婚是一方过错造成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那么感情破裂离婚如何赔偿?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感情破裂离婚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规定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实践中,该损害赔偿金也称为“过错赔偿金”。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此,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此,夫妻中无过错一方可因对方的侵权(大多是侵犯配偶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则要看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其裁量权在法官。 依上述可以得出,过错赔偿金是法定的,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法院认定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不得不说,在实践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冲破上述苛刻的法律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