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刚、沂水县梦娣副食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终10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刚,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沂水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沂水县梦娣副食商场,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长安路中段***号。
经营者:李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刚因与被上诉人沂水县梦娣副食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石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6元,减半收取2443元,由上诉人石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怀峰
审判员 李兴波
审判员 杨敬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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